(2015)鄱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程绿润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绿润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鄱刑初字第14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绿润,外号“马老二”,无业。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2004年4月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寻衅滋事罪,2010年12月15日被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4年3月25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9日经我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鄱检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绿润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绿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中旬,被告人程绿润伙同万某(另案处理)开始在鄱阳县鄱阳镇东门口菜市场内“兵呢”家中开设赌场,提供赌具,聚众用扑克牌以“九点半“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万某雇佣杨某(另案处理)负责望风、打扫卫生。直至同年3月24日晚,公安人员将该赌场查处,并将程绿润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证实,确认被告人程绿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程绿润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其辩称,万某仅与其约定合伙开麻将馆,并承租了鄱阳镇东门口菜市场内“兵呢”家房屋开设麻将馆,但其未投资,也未参与经营,仅约定分取红利。麻将馆是在2014年正月十几开设,仅每桌收取几十元的麻将租钱,万某还雇请了杨某在麻将馆打扫卫生。其不知道开设期间麻将馆内有以玩扑克“九点半”的形式赌博,直至案发后,万某才告知其开设赌场一事,及开设赌场期间其未分得赢利。经审理查明,2014年正月十几(阳历2014年2月中旬),被告人伙同万某(另案处理)承租鄱阳镇东门口菜市场内“兵呢”家房屋开设麻将馆,随着来麻将馆的人数增多,被告人及万某又提供了桌子和扑克牌,供他人以扑克“九点半”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赌场还提供赌博人员的吃喝。2014年3月初,万某雇佣了杨某(另案处理)负责为赌场望风、打扫卫生。2014年3月24日晚,鄱阳县公安局依法查处该赌场,并扣押了赌资人民币4010元,被告人程绿润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上证据证实:1、被告人程绿润的供述,证实2014年正月十三左右,万某找我说想合伙开麻将馆,我同意了。我俩就在鄱阳镇东门口菜市场“兵呢”家租了一间房开设麻将馆。我和万某分别给了他2000元做租金,开始麻将馆内放了三台麻将机,后来坏了一台。大约在正月十七、八,麻将馆的人越来越多,万某就在麻将馆外面的空地上,摆了桌子开始聚集十多个人用扑克牌赌“九点半”,并从中抽头盈利。麻将馆内的麻将是20元每桌,外面的“九点半”是封庄和倒庄都抽取10-30元,钱交给万某。大部分时间都是万某在赌场管理,提供扑克牌、茶水、饭菜及收取抽头钱,他没空我就到赌场里替他。这个赌场我和万某各占50%的股份,还请了“和尚”在赌场打扫卫生。赌博一般是14、15点开始,做庄200、400、600元不等,我们从做庄中抽头盈利,做一个庄我们抽头10-30元。我和万某是五五分成的,每天分一次,他每天都会给我200元左右。至今,我共抽头盈利约6000元。这个赌场从正月十七、八日到被公安机关查获,大约开了一个多月的时间。2、同案人万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正月,我和程绿润聊起一起开麻将馆,后我们就找东门口菜市场“兵呢”,在他楼房里租了一楼一间房间,开始放了三台麻将机,后来坏了一台。开了十多天,人越来越多,就提议说搞下“九点半”。于是我和程绿润就在麻将馆外的空地上,放了一张大桌子,买了扑克牌,供那些人赌“九点半”,一般坐200元左右的庄,封庄后,我们从中抽头20-40元,每天抽头约100元。平时都是我和程绿润在那里管理,主要负责提供扑克牌、茶水,收取抽头的钱,安排他们吃饭,杨某(“和尚”)在赌场负责打扫。赌场从开始到被查获,约经营了半个月。这个赌场我和程绿润各占50%的股份,抽头有时候是程绿润收,偶尔“小猛”也到赌场玩帮忙抽钱。我们抽的钱都统一放在程绿润那里,我没有分红,准备放着交房租的。3、同案人杨某(外号“和尚”)的供述,证明我知道“军里”(万某)和“马老二”等人合伙在鄱阳镇东门口菜市场“斌仂”家开赌场。2014年3月1日我就找到“军里”,问他赌场需不需要帮忙,“军里”说可以,叫我在赌场里帮忙“望风”和打扫卫生。我从3月份开始一直在赌场做事,直至被抓。赌场是以“九点半”扑克方式赌博,以“抽头子”的方式盈利,封庄的话就从做庄人处抽5元、10元、50元,由“马老二”和“军里”轮着收头子,也负责提供赌具和饭。赌场每天可以盈利几百元,多的话有一千多元。赌场里的“妖怪”和“小平”是放高利贷的,平时有“小健”“老七”“XX”等人在赌场赌博。4、证人程某的证言,证明鄱阳镇东门口菜市场内有人开设了赌场,里面经常聚集有40到50人以“九点半”的方式进行赌博,一般都是下午13时30分左右开始,到晚上23时左右结束,有时还会赌通宵。赌场从2014年2月上旬开设,至少开了有一个月时间,是“马老二”组织的,另外“军里”、“小猛”、“兵呢”等人也都有股份。“马老二”负责提供赌博的场地,“军里”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包括提供赌博的扑克,安排赌博人员吃饭、香烟、矿泉水等事情及抽头。“小猛”、“兵呢”在赌场里维持秩序,防止赌博的人争吵、打架,有时也通知一些赌客进来赌。赌场还请了“和尚”、“王老四”等人负责放哨。赌场抽头,一种是封庄时抽头3%-5%,一种是追庄时,每付牌抽200元左右。赌场一天抽头最少有一、二万,至今共抽头盈利有六、七十万。赌场里还有“小军”、“妖怪”等人放高利贷,按一万元算,利息500元一天。5、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鄱阳镇东门口菜市场内开设了个赌场,聚集几十人以扑克“九点半”的方式进行赌博,且分工严密,有人提供场地,有人负责抽头,有人负责放风。赌场是程绿润(外号“马老二”)和“军里”、“小猛”等人合伙开的。东门口菜市场是程绿润承包的,他负责提供场地,“军里”负责管理赌场,提供扑克、香烟、赌博人员吃饭等事务。“小猛”一般是在赌场照看环境,有时也收取抽头的钱,“小军”在赌场里放贷。赌场抽头,一种是做庄抽头庄的10%,另一种是追放庄时,每一付牌抽20、50元。至今赌场抽头盈利应该有几十万。6、证人丁某甲、胡某甲的证言,证明在东门口菜市场的赌博现场有一桌人玩九点半的牌,他们做1000元、2000元的庄,闲家最小要押50元,最大不限,庄上有多少就可压多少。闲家“打庄”成功的话,闲家拿50元给“和尚”,庄家“收庄”就拿100元给“和尚”。赌博是设在“兵呢”家,被一个叫“经理”还是“军里”的人租下的,那些赌博的桌子和东西都是“经理”提供的。7、证人汤某的证言,证明赌博的地点在鄱阳镇东门口菜市场内一间店面里,是以扑克“九点半”的形式赌博,庄家可以做1000元、500元的庄,闲家最少押50元,现场赌资两三万。抽成一般是随庄家给的,每场一般抽得三四千元,赌场开了大概一个月,获利有七八万元。8、证人胡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24日下午17时许,我到东门口菜市场内一家门店里面参与赌博,门店口上摆着一张桌子以“九点半”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桌上有几万块现金,他们最少做3000元的庄,最小押注200元,封庄的话就有人从庄家处抽头子,比例是5%-10%不等。赌场中有外号叫“小猛”的负责维持秩序,有人负责望风、维持赌场秩序、抽头子和后勤保障(提供牌具、香烟、水等)等,赌场每天赌资估计有十多万,抽头渔利估计有几千到一万块。9、证人汪某甲的证言,证明赌场设在城东门口菜市场里面,大约开了2个月左右,每次都是一个叫万某的人负责招呼那些赌博的人,也是他负责收取赌博的抽头钱。还有一个叫“和尚”的人,平时负责打扫整个菜市场的卫生,有时也在赌场上负责抽头。抽头一般按做庄金额10%收取。10、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赌场是从2014年正月起开设的,平时赌场里有“马老二”、“军里”、“小猛”、“兵呢”、“和尚”、“王老四”、“小军”、“妖怪”、“癞痢子”。“马老二”天天在赌场里不知道负责什么,“军里”是抽头子的,也提供扑克牌等赌具,“小猛”也帮军里抽过头子,“和尚”是放风的,“小军”、“妖怪”、“癞痢子”是放高利贷的。11、证人于某的证言,证明赌场、赌具是“小猛”提供的,抽成是庄家封庄后随意给100、200元。“小猛”他们每场可抽大概三四千元,赌场开了一个月,获利大概有八万多块。12、证人丁某乙的证言,证明“东门口老年活动中心”是程绿润开的,我只是去这个赌博室玩一玩,没有参与经营。13、证人曹某、徐某、汪某乙的证言,证明鄱阳镇解放街西的菜市场内一家麻将馆用扑克牌玩“九点半”的方式赌博,还有打“闭子”的,最少都做五六百的庄。我没有赌博。14、证人朱某、陈某、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证明其没有参与赌博。2014年3月24日晚,鄱阳镇东门菜市场里的赌场被公安查获,赌场里有很多人以扑克牌“九点半”的形式赌博,轮流坐庄,旁边有人押钱,封庄后看到有人抽头。听说场子是一个外号叫“马老二”、“小猛”等人开的。15、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程绿润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违法犯罪前科。16、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3月24日,鄱阳镇东门口菜市场内“兵呢”家开设的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程绿润被当场抓获,并于次日被拘留17、刑事裁定书、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陈绿润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2004年4月12日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陈绿润因犯寻衅滋事罪,2010年12月15日被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18、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收缴物品清单:证明2014年3月25日,鄱阳县公安局对参赌人员胡某乙、丁某甲、汪某乙、汤某、胡某甲、汪某甲、朱某的赌资共人民币4010元予以收缴。19、辨认笔录,证明经胡某甲辨认,在鄱阳镇东门口菜市场赌博场里抽头的人就是万某(“军里”);经丁某甲辨认,承租“兵呢”房子且提供赌博桌子等物品的就是万某(“经理”),在赌场抽头的人就是杨某(“和尚”);经汪某甲辨认,杨某和陈柯就是2014年3月24日晚在鄱阳镇东门口菜市场参与赌博的人。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绿润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程绿润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区分主从犯。对于被告人的当庭辩解,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证人万某、杨某、王某甲、程某、吴某等的证言均不符,且被告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有犯罪前科,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庭审后,被告人已主动缴纳罚金,本院予以认可。综上,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严明国法,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程绿润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绿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章雅婷代理审判员 冯林彬人民陪审员 余国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