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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秦文杰与秦作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文杰,秦作伟,易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秦文杰,广西灵川县潭下镇大义村委牛田一队。被执行人秦作伟。第三人易锋,本院在执行秦文杰申请强制执行秦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4)灵民初字第843号】中,申请执行人秦文杰申请执行标的为48万元本金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秦作伟的房产被另案查封(标的为30万元本金及利息),经过三方协商,对被执行人秦作伟所有的位于灵川县灵西路江岸美城28楼1-3、4-2号的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679200元,该房产以物抵债给秦文杰,房产过户费用由秦文杰承担;由秦文杰给付易锋26.92万元,申请执行人秦文杰、第三人易锋自愿放弃向被执行人秦作伟追偿其他债权及利息,该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8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绍刚审 判 员  赵桂春助理审判员  秦陆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杨福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