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秦文杰与秦作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文杰,秦作伟,易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秦文杰,广西灵川县潭下镇大义村委牛田一队。被执行人秦作伟。第三人易锋,本院在执行秦文杰申请强制执行秦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4)灵民初字第843号】中,申请执行人秦文杰申请执行标的为48万元本金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秦作伟的房产被另案查封(标的为30万元本金及利息),经过三方协商,对被执行人秦作伟所有的位于灵川县灵西路江岸美城28楼1-3、4-2号的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679200元,该房产以物抵债给秦文杰,房产过户费用由秦文杰承担;由秦文杰给付易锋26.92万元,申请执行人秦文杰、第三人易锋自愿放弃向被执行人秦作伟追偿其他债权及利息,该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8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绍刚审 判 员 赵桂春助理审判员 秦陆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杨福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