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爱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赵忠华与林春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忠华,林春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赵忠华。被执行人林春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3)爱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在单位有退休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春和在银行的存款173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忠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连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