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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爱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赵忠华与林春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忠华,林春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赵忠华。被执行人林春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3)爱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在单位有退休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春和在银行的存款173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忠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连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