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绩民一初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方晖杰与胡俊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晖杰,胡俊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一初字第00608号原告:方晖杰,男,1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胡俊学,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原告方晖杰诉被告胡俊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起诉时被告胡俊学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高 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汪程贞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二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本解释没有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