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郑东新区热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227号原告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大道195号。组织机构代码:61496410-3。法定代表人王国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丽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白沙镇。组织机构代码:75835963-1。法定代表人陈少峰,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热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热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热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雷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郑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