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0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韩宗兰与和县华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0856号原告:韩宗兰,女,195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委托代理人:舒守新,系原告韩宗兰女婿。被告:和县华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盛家口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健。委托代理人:王逸飞,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宗兰诉被告和县华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告和县华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