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赵瑞莲与王学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瑞莲,王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赵瑞莲,女,1964年6月13日生。被执行人王学涛,男,1973年12月12日生。关于赵瑞莲与王学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兰民初字第020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保安审判员 张 茜审判员 张相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春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