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熊晓燕与刘云伟、李凯、曹型秀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晓燕,刘云伟,李凯,曹型秀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342号原告:熊晓燕,女,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被告:刘云伟,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李凯,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曹型秀,女,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晓燕诉被告刘云伟、李凯、曹型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晓燕于2015年7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晓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熊晓燕负担。审判员 匡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小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