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1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于井海与被告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井海,张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926号原告于井海,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闫树民,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被告张建,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井海与被告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井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336元,由原告于井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董丽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