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保字第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铜陵金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广厦住宅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保字第0035号原告:铜陵金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崔联保,公司董事长。被告:铜陵广厦住宅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邓光荣,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铜民保字第00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向本院提供了30万元资金作为担保,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铜陵广厦住宅产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胡松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汪小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