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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垦民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唐文与农二师天力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农二师天力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垦民初字第00176号原告唐文,男,汉族,1966年出生。被告农二师天力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吴梓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格良,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文与被告农二师天力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如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农二师天力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文负担。审判长  迟万龙审判员  刘素梅审判员  包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俊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