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2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柴祖云与周德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祖云,周德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2376号申请执行人:柴祖云,男。被执行人:周德君,男。申请执行人柴祖云与被执行人周德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庄民初字第58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本金38万元及利息,执行费7196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协议中的义务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峰审 判 员 刘文帅助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林凌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