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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林纲绩与福州旭福贸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纲绩,福州旭福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770号申请人林纲绩,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林仪荧、吴辰阳,均系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州旭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祖旭。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林纲绩与被申请人福州旭福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林纲绩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林纲绩负担。审 判 长  刘清华代理审判员  黄宜奋代理审判员  官永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