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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慢慢与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慢慢,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899号原告:王慢慢,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潘浩东。被告:张强,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慢慢诉被告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慢慢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慢慢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慢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慢慢负担。审判员  周林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杜 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