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XX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00139号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辽阳市人,中专文化,个体,2015年3月3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辽白检公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兵、赵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因曾与被害人李X发生过矛盾,遂于2015年3月18日19时30分许在辽阳市白塔区武圣路清华园小区地下车库内,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李X的黑色保时捷卡宴越野车车身划损。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保时捷卡宴越野车的损失价格人民币179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XX被传唤到案。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张XX的供述、被害人李X的陈述、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光盘一份、犯罪嫌疑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被损坏保时捷卡宴吉普车照片、户籍证明信、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谅解协议书、收条等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XX因业务往来与李X有经济纠纷,双方产生矛盾,2015年3月1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张XX到辽阳市白塔区武圣路清华园小区地下车库内,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李X家的黑色保时捷卡宴越野车车身划损。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保时捷卡宴越野车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79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XX被传唤到案,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张XX的供述,证明我和李X有过业务往来,我是卖水泵的,她几个月前买水泵欠我大约2800元钱,我多次找她要,她不给我,我越想越来气,在2015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在马路上溜达,当我走到清华园附近的时候,我就想到了李X家在这住,我就从清华园的大门走了进去,快进大门的时候我把衣服后面的帽子戴上了,从大门进去后直接走到了地下车库里,我在车库里看到李X的黑色保时捷卡宴吉普车停在那,我就把随身携带的钥匙拿了出来,用钥匙尖把车身的副驾驶那边的前后车门划了两下,划完我就走了。2、被害人李X的陈述,证明2015年3月18日,我对象何若伟将我们家的黑色的保时捷卡宴汽车停放在我家小区的地下停车场里了,第二天早上大约9时我对象发现车的周围有两圈划痕,监控上显示车被划的时间是2015年3月18日19时38分,我看到划我车的是一个男人,身高在1米75左右,较瘦,穿了一件戴帽子的短款大衣。我看那个人的体型有点像之前和我有点摩擦的一个人,那个人叫张XX。2014年12月份的时候,张XX来找我说我欠他2000多块钱,我不欠他钱,他多次找我,我也没给他。2015年1月份的时候,我在我家清华园小区看见张XX和他媳妇在我家小区转悠,他俩根本不在清华园小区住,我合计是找我的,开车就走了。过了一阵子,张XX媳妇去我家店来找我要钱,我没给她,她走时就说:“你等着,有人找你要钱。”我车被划了,我第一就想到的是张XX。3、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证明被损坏越野车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壹万柒仟玖佰元整。4、辨认笔录,证明辨认人李X经辨认指出监控录像中的男子就是张XX。5、扣押、发还清单,证明扣押被告人张XX钥匙一串并发还给被告人张XX。6、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明移交光盘一张。7、光盘一张,证实2015年3月1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张XX在辽阳市白塔区武圣路清华园小区地下车库内,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黑色保时捷卡宴越野车车身划损的事实。8、犯罪嫌疑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张XX指认作案现场的情况。9、被损坏保时捷卡宴吉普车照片,证明被损坏保时捷卡宴吉普车的情况。1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XX的年龄等自然情况。11、案件来源,证明本案系被害人报案。12、抓捕经过,证明被告人系被传唤到案。13、谅解协议书、收条,证明被告人张XX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玖万元整,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系自首,并且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大队调查,被告人张XX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李琳琳审判员 刘 颖审判员 胡威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白佳明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