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符介峰与谭少冰债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少冰,符介峰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9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少冰,住广东省台山市。委托代理人:杜宁、林晓军,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符介峰,住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谭少冰与被上诉人符介峰因债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在符介峰支付谭少冰120200元的行为性质界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将本案的性质认定为债权纠纷,没有相应的基础事实,属于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形。经原审法院释明,符介峰仍然坚持以民间借贷纠纷主张其诉请,原审法院却以债权纠纷进行判决,违反了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同时,原审法院没有就此给谭少冰进行抗辩的机会,没有依法保障当事人辩论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2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坚雄审判员 陈瑞晖审判员 崔利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松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