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科战与被执行人张百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科战,张百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李科战,男,1953年9月12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孙塬镇孙塬村5组404号铜川市人。被执行人张百宁,男,1971年2月17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孙塬镇孙塬村*组***号。李科战与张百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耀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百宁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李科战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1500元。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立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张百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115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73元,被执行人张百宁已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15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该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5)耀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调解主文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文审 判 员 李科锋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满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