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789号原告:李某。被告:胡某。原告李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王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和被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13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合,被告老是回娘家。被告是入赘我家,日常生活出钱,打工的工资没给过我,总是找理由推脱,就是不给。我家里有活,被告就回娘歇着,也不帮忙,2014年9月上旬,我家盖房子,被告回娘家没帮忙,房子盖好后回来了。9月下旬秋收,被告又回娘家没帮忙,打电话也不接,秋后被告来了,我没在家,他把个人物品拿走了。后来我打他电话,他一直不接,过年也没有回来。被告的所作所为,已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分居半年了,不闻不问的,这样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此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胡某辩称,原告为达到离婚之目的,捏造了种种理由:1、原告说被告常常回娘家,原告光叫被告给她干活,连饭也不让吃,被告母亲生病,原告不让被告给母亲拿钱看病,只是让被告去照顾一下被告母亲,原告还让被告给被告母亲要钱一天100元,不给钱就让被告与其母亲断绝母子关系,被告无奈只能回娘家。2、原告只顾自己没有良心,被告与原告结婚交了3万元彩礼,由媒人作证,可原告只收钱婚后不尽妻子的义务,不与被告有夫妻之实,被告打工挣钱的钱都是由原告领的工资,我们有证人,被告挣的钱原告都拿出来盖房子了,盖房子时被告大哥二哥父亲都去帮忙出人力,原告不仅不让吃放还给气受,被告本着以爱心,关怀想感动原告,没想到原告那了钱房子也盖好了还提出与被告离婚,原告执意要离婚,我有如下请求事项:(1)尝还结婚时给的彩礼钱3万。(2)精神损失费与盖房子时家人的误工费2万。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于2013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被告胡某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由借条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开庭审理,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因双方在处理家庭矛盾中用的方法不妥当导致原、被告误会加深,在案件审理中被告明确表示不想和原告离婚,只要双方今后互帮互助,加强沟通与谅解使矛盾消除,就可以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本案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