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交初字第4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周华忠与赵永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忠,赵永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414-1号原告周华忠。被告赵永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方路与桐荫街交叉口西行100米路北。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华忠与被告赵永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华忠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华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于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