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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871号原告:李某。被告:牛某。系曲周镇政府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徐新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小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