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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魁与王梅、瑞嘉装饰(大连)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魁,王梅,瑞家装饰(大连)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562号原告张魁。委托代理人郝方舫,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思佳,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梅。被告瑞家装饰(大连)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瑞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丹,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魁与被告王梅、瑞家装饰(大连)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75元,退回原告775元。审判员  孙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