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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刑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藁刑初字第00203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0日6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晋KB36**重型普通货车沿新赵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海南路口时,与沿新赵线由南向西转弯骑电动自行车的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此事故现已赔偿调解。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对公诉人出示的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人刘某明、刘某敏证言,尸体检验报告,受害人、被告人血液酒精浓度检测报告,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受案登记表、王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照片、张某某诊断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户口证明、死亡注销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交通事故赔偿调解记录、交通事故赔偿证明、协议���、谅解书等证据无异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与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悔过,且与受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清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均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