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5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尹福周与邓德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530-2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福周,邓德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530-2号原告:尹福周,男,汉族,1970年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邓德坤,男,汉族,1985年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福周诉被告邓德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福周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邓德坤2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尹福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尹福周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