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周树宝与龚国巨、龚森大、龚森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树宝,龚国巨、龚森大,龚森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904号申请执行人:周树宝。被执行人:龚国巨、龚森大。被执行人:龚森大。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执民字第3904号周树宝诉龚国巨、龚森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龚国巨、龚森大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树宝5876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635.00元、执行费781.00元。现因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9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