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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姬某某与李某某、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某,李某某,倪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689号原告姬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1元,保全费16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志国人民陪审员  王玉洁人民陪审员  高光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红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