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刑执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石道礼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道礼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814号罪犯石道礼,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石道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2月2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石道礼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0年3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石道礼伙同他人预谋后,分别携带刮刀、瓦刀、弹簧到本村北边惠济河南大堤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连续抢劫多名过往行人现金60余元、扳手3把及香烟、桔子等物品。赃款平分。罪犯石道礼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2015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原判罚金于2014年9月17日已缴纳。自2012年上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不定档、良好、良好、良好、良好、良好。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石道礼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道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韩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