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徐鸣、郑飞存与郑飞存、夏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鸣,郑飞存,夏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1414号原告:徐鸣。被告:郑飞存。被告:夏欢。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鸣诉被告郑飞存、夏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耀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