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行诉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静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锡滨行诉初字第00020号起诉人孙静芳。本院收到起诉人孙静芳以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孙静芳诉称:其于2015年2月9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悉被告于2009年9月30日作出锡政拆通(2009)第3019号《无锡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以下简称拆迁通知书),该拆迁通知书存在以下问题:1、被告不具备作出拆迁通知书的主体资格;2、被告作出拆迁通知书前,未听取相关权利义务人意见,亦未召开听证会,违反《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3、制作拆迁通知书所依据的法律不当;4、拆迁通知书只规定了拆迁范围,未规定拆迁期限,有悖于法制精神。故其要求依法撤销拆迁通知书。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拆迁通知书于2009年9月30日作出,至今为止已超过五年的最长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孙静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尤曦红审判员 徐 纯审判员 秦 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曾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