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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冯立乐与李冬冬、李庆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立乐,李冬冬,李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87-1号原告:冯立乐。委托代理人:汪翊华、杨宁武,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冬冬。被告:李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立乐与被告李冬冬、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立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冬冬、李庆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财产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8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李冬冬、李庆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对原告冯立乐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2015年7月1日,原告冯立乐向本院申请将其担保财产予以置换,担保财产由冯立乐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0元置换为合同备案在担保人杨熙(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八古墩左五巷5-10号,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福星惠誉福星城5栋1单元29层1号(合同备案号:江113100075)房屋。本院认为:原告冯立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冯立乐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的冻结;二、查封合同备案在担保人杨熙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福星惠誉福星城5栋1单元29层1号(合同备案号:江113100075)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姜 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永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