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火王燃器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佰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184号原告深圳市火王燃器具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佰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火王燃器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佰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火王燃器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火王燃器具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火王燃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贺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宁书 记 员 刘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