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瓜民一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邵生荣与孙永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生荣,孙永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瓜民一初字第238号原告邵生荣,男,生于1073年4月13日。被告孙永兵,男,出生年月日不祥。(缺席)原告邵生荣为与被告孙永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生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永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邵生荣诉称,2013年5月,被告孙永兵雇佣原告在瓜州县新洲里广场菜市场店铺搞粉刷,双方口头约定原告粉刷每平方米墙面被告给付10元,原告共粉刷墙面1700平方米。经结算,被告应给付原告劳务报酬17000元。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称暂无钱支付。同年10月2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截止2014年元月,被告给付原告5000元,剩余12000元未付。后经原告又多次找被告索要无果。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付劳务报酬12000元。被告孙永兵缺席。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孙永兵雇佣原告邵生荣在瓜州县新洲里广场菜市场为其粉刷店铺墙面,双方口头约定原告粉刷每平方米墙面被告给付原告10元,原告共粉刷墙面1700平方米。经结算,被告应给付原告劳务报酬17000元。同年10月2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截止2014年元月,被告给付原告5000元,剩余12000元未付。后经原告又多次找被告索要无果。2015年6月9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付劳务报酬12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和原告的当庭陈述所证实。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其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利,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规范民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永兵给付原告邵生荣劳动报酬8400元。限被告孙永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孙永兵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秀娟本判决发生效力后,义务方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