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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终字第00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韩雪玲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飞,韩雪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6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飞,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谷立中,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雪玲,女,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郑强,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飞与被上诉人韩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飞及委托代理人谷立中,被上诉人韩雪玲及委托代理人郑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中,韩雪玲称是通过陈大威将借款交给王飞,且陈大威是借款合同的担保人,为查明案件事实,应追加陈大威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雷 晨审 判 员  刘秋菊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哓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