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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奉化市宏兴制线厂与奉化市万豪事制衣厂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1760号原告奉化市宏兴制线厂与被告奉化市万豪事制衣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4)甬奉溪商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奉化市宏兴制线厂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奉化市万豪事制衣厂在我院另有案件正在执行。经调查银行、房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奉化市万豪事制衣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奉化市万豪事制衣厂已经停止经营。现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宏兴制线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7月10日,被执行人奉化市万豪事制衣厂应当清偿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宏兴制线厂垫付的热气费55140.8元,应负担诉讼费1179元、执行费744.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17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