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平定古窑陶艺有限公司与山西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定古窑陶艺有限公司,山西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142号原告平定古窑陶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海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成林。被告山西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海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定古窑陶艺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定古窑陶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75元由原告平定古窑陶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松敏审 判 员 :赵志强人民陪审员 :陈丽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国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