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执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 高盟 与被执行人陈平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盟,陈平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00156号申请执行人高盟,男,1981年10月11日生。被执行人陈平原,男,1989年12月15日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初字第0082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陈平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2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高盟与被执行人陈平原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员 :夏俊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 郑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