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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商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朱增礼与张春华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增礼,张春华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商初字第475号原告:朱增礼。被告:张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增礼与被告张春华凭样品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增礼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增礼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增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朱增礼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春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