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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笫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小蓉与刘云财、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笫889号原告:杨小蓉。委托代理人:陈福兴。被告:刘云财。被告:杨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蓉与被告刘云财、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蓉于2015年7月7日以“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小蓉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蓉撤回对被告刘云财、杨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杨小蓉负担。审 判 长  陈凤勇代理审判员  谢红梅人民陪审员  林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