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笫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小蓉与刘云财、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笫889号原告:杨小蓉。委托代理人:陈福兴。被告:刘云财。被告:杨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蓉与被告刘云财、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蓉于2015年7月7日以“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小蓉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蓉撤回对被告刘云财、杨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杨小蓉负担。审 判 长 陈凤勇代理审判员 谢红梅人民陪审员 林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