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莒执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莒执字第166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被执行人:于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马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供证明一份,证明被执行人已私下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9日交纳执行费50元。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马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执字第1663号案件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