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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立民终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温繁松与石豪星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繁松,石豪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立民终字第1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繁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豪星。上诉人温繁松不服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458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繁松向一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一审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武民一初字第458-1号民事裁定,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458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二、本案终结诉讼。审判长  朱跃林审判员  刘俊凯审判员  刘学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杜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