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立民终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温繁松与石豪星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繁松,石豪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立民终字第1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繁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豪星。上诉人温繁松不服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458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繁松向一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一审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武民一初字第458-1号民事裁定,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458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二、本案终结诉讼。审判长 朱跃林审判员 刘俊凯审判员 刘学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杜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