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308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吴某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素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被告表姐介绍相识,认识后原、被告基本通过电话及短信联系。2007年12月17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2月6日生育一子吴某甲。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但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经常不回家,甚至夜不归宿,还因琐事殴打原告。小孩出生后,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双方因此发生争吵,第三者还上门闹事,甚至发生打架,被告为此还殴打原告,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因此出现裂痕。原告念及小孩尚幼,未向被告提出离婚。2014年5月至6月期间,原告发现被告又有第三者,而且被告的母亲、妹妹将原告赶出家门时,被告一声不吭,至此原告已对被告不抱任何希望,于2014年7月1日搬回娘家居住。2014年9月28日,原告向龙川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起诉期间被告不准原告探望小孩,为了小孩身心健康,原告撤回起诉,并回家与被告共同生活,但被告恶习不改,大约于2015年2月13日因小事暴打原告,原告为此向龙川县公安局隆西派出所报案。2015年2月13日,原告被迫回娘家居住至今,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确实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吴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吴某甲年满十八周岁独立生活止,读大学费用双方共同承担,吴某甲如有重大疾病,双方共同承担费用。3、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某处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的份额原告补偿一半给被告。如果被告要求房产,须一次性补偿属于原告所有的房款。4、被告赔偿暴打原告精神损失费3万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吴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夫妻间的矛盾不是原、被告独有,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包容和体谅,夫妻间没有解决不了的矛盾。况且儿子尚年幼,需要原、被告提供一个完整健康的家庭环境。原告性情多疑,处事任性,很难处理好家庭成员间的关系。被告为了增加家庭收入,多找了份工作,自然就认识新朋友,原告因怀孕期间特殊心理因素,怀疑被告有外遇,原告所说的第三者其实就是被告的普通朋友。去年6月,被告闲着在玩微信,原告又怀疑被告有外遇,被告说清事情的原委并让原告看了聊天记录。因此,原告所说被告有婚外情是捕风捉影,毫无事实根据。原告说被告暴打原告用词过当。事情的起因是一次偶然的机会,被告发现原告与一个网名叫“星期八”男网友的聊天记录,该网友给原告发来的信息语气十分暧昧,原告的手机也有他们双方的通话记录,被告要求原告删了“星期八”的微信,不再和他交朋友,原告考虑很久,答应了被告的要求。2015年2月14日晚,原告出去至凌晨才回来,被告发现原告与“星期八”的男网友还有联系。2015年2月15日,被告想让原告解释昨晚的事,原告说了一大堆对被告及被告家人不满的话,被告也就气愤回应她一句难听的话,原告马上打电话向娘家告状。临近春节,被告本不想把事情扩大化,弄得关系很紧张,原告这么做,过年的时候被告面对原告家里人很尴尬。原告答应与“星期八”的男网友断绝往来后,还与该男网友关系暧昧,被告本不想说穿这事,原告还反之有理,被告气愤打了原告几个耳光。被告承认有过错,事后被告也带原告看过医生并付了费用。位于某处的房屋属于被告父母所有。被告父母将老家房屋出卖后,将所得的卖房款购买了该套房屋。该房屋虽然登记在被告名下,但购房款是被告母亲黄某某支付,必要时可以到建设银行查询交易记录。原、被告婚后做过生猪养殖、开过美容店,最后都严重亏损,欠了亲戚约8万元,被告还了大部分债务,现仍欠亲戚共计37000元。原告要求分割该房屋不合情、不合法。原告离家至今已有三个多月,多次劝说都不愿回家,希望原告能够马上回家,恢复正常生活,履行做母亲、妻子的责任和义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4月6日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一个月后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12月1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1年2月6日生育一子,取名吴某甲。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0年开始因原告怀疑被告有第三者,双方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2014年9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河龙法民一初字第35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2015年2月15日,因原告经常上网与别人聊天,被告打了原告几个耳光。2015年5月15日,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结婚证、吴某甲出生医学证明、(2014)河龙法民一初字第351号民事裁定书、龙川县公安局隆西派出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及本案开庭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尚可。由于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缺乏信任,在夫妻感情的沟通以及处理夫妻关系上的方式不当,导致双方发生矛盾。双方虽存在矛盾,但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因彼此性格差异、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如能够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互相尊重与信任,正确认识婚姻和家庭的意义,各自承担起对婚姻和家庭的责任,应当能够和好夫妻感情。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素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志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