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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申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蓝某甲、王银凤等与蓝某甲、王银凤等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蓝某甲,王银凤,蓝某乙,王某甲,卓某,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1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蓝某甲,男,畲族,1956年2月10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代理人:王银凤,蓝某甲之妻。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银凤,女,汉族,1963年4月2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才溪镇才民村上迳路**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蓝某乙,女,畲族,1986年9月8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上述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思奇,福建省上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甲,男,汉族,1982年3月10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卓某,女,汉族,1956年5月8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系一审原告王庆芬的法定继承人。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乙,男,汉族,1979年9月9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系一审原告王庆芬的法定继承人。再审申请人蓝某甲、王银凤、蓝某乙因与被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卓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民终字第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双方虽然有约定王某甲、王某乙、卓某要给付聘金7.19万元,但该款是否已全额给付,应由王某甲、王某乙、卓某承担举证责任。二审期间,法院对上杭县才溪镇溪西村村主任黄某某、才溪镇才民村村主任蓝某某所作的调查,仅可表明当地的风俗聘金一般在举行婚礼办酒席之前给付完毕,也有部分聘金是在办酒席之后给付,但无法体现讼争聘金是否已全额支付。故二审在王某甲、王某乙、卓某未提供足够证据的情形下,仅依据才溪镇溪西村村主任黄某某、才溪镇才民村村主任蓝某某所作的证人证言,认定王某甲、王某乙、卓某已经全部支付了聘金是不充分的。综上,本院认为,蓝某甲、王银凤、蓝某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翁德森审 判 员  蔡毅明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7号)第二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