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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郑木金与郑秀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木金,郑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郑木金,男,1946年1月2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现暂住长乐市。被执行人郑秀云,女,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申请执行人郑木金与被执行人郑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榕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3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0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决定由审判员肖丽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3月4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在其户籍地村里有土地收益金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院依职权进行调查,现查明如下事实:被执行人郑秀云已离婚,目前不在户籍地居住,长期去向不明。经向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委会调查证实,该村近期无发放土地收益金的计划。本院经向中国工商银行长乐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长乐支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记录;经向长乐市公安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经向长乐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购买房产及土地的登记记录。2015年3月1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郑秀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对本院调查的上述情况无异议,并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以上事实,由长乐市首占镇上洋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村干部调查笔录、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申请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本案宜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当继续履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丽魁执行员  王 捷执行员  林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丽英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