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初玉刚、李翠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初玉刚,李翠英,临淄区杜郎口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初玉刚,男,1977年7月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系被告初恒成之父。被执行人李翠英,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系被告初恒成之母。被执行人临淄区杜郎口小学,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石化第二化肥厂生活一区内。法定代表人:闫长水,校长。申请执行人李某诉被执行人初玉刚、李翠英、临淄区杜郎口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商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初玉刚、李翠英、临淄区杜郎口小学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15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史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