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中法立民申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曹少珍与黎玉玲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少珍,黎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中法立民申字第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少珍,女,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委托代理人:刘涛,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黎玉玲,女,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再审申请人曹少珍因与被申请人黎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云中法民二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曹少珍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所谓借款实属赌债,为掩盖赌债性质,被申请人将赌债写为借给申请人的装修款。(二)被申请人在一、二审开庭时说法前后矛盾,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鉴于,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人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已支付的利息。黎玉玲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正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情形,亦未提供新证据支持其诉讼主张,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借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借款事实是否存在的问题。黎玉玲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借据原件,借据内容明确,曹少珍亦承认借据上的签名及指模是其所签并捺印,双方对借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曹少珍认为该借款是其在黎玉玲威逼、蒙骗下签立的赌债欠条,但曹少珍在立据后直至黎玉玲起诉期间一直未提出异议或行使撤销权,并按照双方口头约定的借款利息向黎玉玲支付了十个月的利息。根据郁南县公安局都城派出所于2014年8月11日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并无发现曹少珍报警时反映的赌博事实,对其报警亦已不予立案处理。曹少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对出具借据给他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在曹少珍未能提供证据推翻该借据的情况下,一、二审以该借据为直接证据,结合黎玉玲的支付能力等综合因素,据此采纳该借据并认定本案借款事实,并无不当。综上,曹少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曹少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邓展雄审 判 员 邹连喜代理审判员 尹 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陆雪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