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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青岛春鹿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与温州天维百货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春鹿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温州天维百货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10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春鹿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温州天维百货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春鹿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天维百货贸易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6)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执字第11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