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曹贤真与欧阳选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贤真,欧阳选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897号原告曹贤真。法定代理人曹亚武。委托代理人商革军,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欧阳选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贤真诉被告欧阳选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贤真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贤真自愿撤诉系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贤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曹贤真负担。审判员 冯松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