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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城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晁盘根诉被告高军凯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盘根,高军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城初字第41号原告:晁盘根,男。委托代理人:晁红伟,男。委托代理人:滕志宏,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军凯,男。委托代理人:崔焕青,临颍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晁盘根诉被告高军凯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晁盘根以在高军凯处购买废品时被炸伤为由,要求高军凯赔偿各项损失。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尚未能向法庭提供相关伤残程度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晁盘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晁盘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宏伟审 判 员  敢自成人民陪审员  宋小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晁晓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