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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申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君、XX强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4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君。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敬军。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公平。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孟臻。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永莉。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兴民,1966年1l月2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乐团。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红燕。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齐明胜。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效军。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洪新。以上十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崔瑞滑,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仁,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刘君、XX强、张敬军、孙公平、李孟臻、冯水莉、常兴民、程乐团、刘红燕、齐明胜、宋效军、石洪新(以下简称刘君等十二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郑民四终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君等十二人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显失公正:涉案房屋没有交接,也没有交付使用。本院认为,二审法院根据刘君等十二人与河南广裕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涉案房屋房产证办理及领取情况、涉案房屋二次交易情况等相关证据认定涉案房屋已经交付并判决刘君等十二人向太极公司交纳物业费并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并无不当。刘君等十二人诉称涉案房屋没有交付,与事实不符。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误,诉讼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综上,刘君等十二人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君、XX强、张敬军、孙公平、李孟臻、冯水莉、常兴民、程乐团、刘红���、齐明胜、宋效军、石洪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范淑娟审 判 员  李运动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运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