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字第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杜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88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杜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雁民初字第04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利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杜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降价在村委会有可供执行的拆迁安置款,本院遂作出(2014)雁执字第00884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杜某在该村委会的拆迁安置款4498元至本院,其中案款4304元,执行费194元,案款现已返还申请执行人。本院向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杜某名下无车辆信息。本院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建设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杜某名下无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杜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作出(2014)雁执字第00884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杜某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杜某已被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08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灵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