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三特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崔博、许海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博,许海,王立新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特字第25号申请人:崔博。委托代理人:张志鹏、张旭,均系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许海。委托代理人:黄哲、程国滨,均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立新。申请人崔博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本案在仲裁过程中,仲裁裁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作出错误的裁决,申请人有理由相信仲裁员存在徇私舞弊、枉法的行为。据此,请求本院撤销大连仲裁委员会(2014)大仲字第609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大连仲裁委员会(2014)大仲字第609号裁决书结果正确。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仲裁员具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且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我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范围。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主张仲裁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事实,对其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主张仲裁裁决对案涉合同效力未予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节,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对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的申请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崔博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崔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桑盛红审判员 贾青钢审判员 吴义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波 微信公众号“”